2017皖162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洪林、黄洋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林,黄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907号申请执行人:胡洪林,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黄洋洲,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4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洋洲妻子陶永兰名下的位于广运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中心8#105铺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201503190076,建筑面积132.5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