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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与管秀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管秀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16号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广场建设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2547203097XD)法定代表人:琚红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秀风,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管秀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一案中,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秀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对被告管秀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游县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志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