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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俊茹与李学会、菅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俊茹,李学会,菅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887号原告:于俊茹,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会,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菅林岗,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于俊茹与被告李学会、菅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李学会、菅林岗,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李学会、菅林岗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期间扣除审限60天,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俊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会、菅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俊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于2015年4月11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1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只是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李学会、菅林岗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于俊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4月11日,被告李学会向原告出具借款100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了月利息1500元。《借条》下方标注利息已经支付了三个月,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2.2015年11月8日,被告李学会向原告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每月300元。3.2015年12月8日,被告李学会向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4.原告自认被告又陆续偿还了利息10500元。原告出示的证据一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其提供的证据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其提交的证据三只能证实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不能证实借款期间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学会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双方间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俊茹可随时要求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学会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300元,因最后一张《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且原告自认被告李学会在偿还了10000元利息后,又支付了500元利息,本院对其利息15300元【1500元/月×15个月(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300元/月×11个月(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0月11日)-10000元-500元】予以支持。原告于俊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无法证实上述借款的发生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其要求被告菅林岗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学会、菅林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所享有的质证权和抗辩权的放弃行使,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俊茹偿还借款130000元,利息15300元,以上共计145300元;二、驳回原告于俊茹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6元,由原告于俊茹负担44元,被告李学会负担32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学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绍燕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人民陪审员  赵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