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程庆云与张会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云,张会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274号原告:程庆云,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郭玉然(系原告之妻),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深州市。被告:张会良,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庆云与被告张会良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程庆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庆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庆云负担。审判员 刘永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