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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地农资有限公司与洪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地农资有限公司,洪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2210号原告: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6917M。法定代表人:江导友,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伟,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82382。法定代表人:叶守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守来,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守来、被告叶守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2198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1715元(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8月5日,自2017年8月6日起以所欠货款1121982.1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叶守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4年年初开始业务往来。2015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订单供应淋膜纸,合同长期有效,如诉讼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6年6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所欠货款1220982.1元分期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另行支付全部欠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及发生诉讼有费用损失。此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990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叶守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分期偿还,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叶守来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书出具后,两被告未支付原告贷款。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叶守来未提出答辩。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营业执照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订购淋膜纸,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三、还款承诺书两份,证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具体数额及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本案的律师代理费),被告叶守来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银行的电子凭单一份,证明原告为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及支付方式。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及2016年6月14日的还款承诺书(属证据三),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2017年5月16日还款承诺书(属证据三),庭后经叶守来认可所欠款系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与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无关,故2017年5月16日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叶守来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经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供方)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于2015年1月8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供方根据需方订单供应淋膜纸,双方确定供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价格执行随行就市的原则,经双方议定;物流汽运,供方代办运输,不含卸货及其他费用,交地点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5号;外层包装以废淋膜纸打包,供方不回收;需方派人现场验货;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订单达到一个供货周期后以先到者为准,按期或按价值即行结算。双方约定在农历每个年度的年底前结清所有贷款。贷款到期需方须按时向供方支付贷款,供方收到贷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需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及金额向供方支付货款,如需方逾期支付货款,则每延迟一天按欠账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订单、收货单等以QQ记录、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均有效。本合同长期有效,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须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按订单向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淋膜纸。截止2016年5月31日,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经结算,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欠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220982.10元,该款于2016年7月5日前支付22万元,于2016年8月5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9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10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11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982.1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予按时足额还款,贵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另行支付每日欠款全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及贵公司发生诉讼的费用损失。欠款人一栏由叶守来签名,并加盖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此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仅偿还99000元,尚欠货款1121982.1元。2017年5月16日,叶守来(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下欠货款1121982.1元向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截止2016年7月31日,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欠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1121982.1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21982.1元;如有任何一期未予按时足额还款,贵公司可依法向怀宁县人民法院起诉,有权要求我方公司另行支付每日欠款全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及贵公司发生诉讼的费用损失。欠款人一栏由叶守来签名,并在欠款人一栏注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但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未加盖公司印章,担保人一栏由叶守来签名。此后,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庭后,叶守来认可所欠款1121982.1元系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与安徽百事以恒纸塑股份有限公司无关。2017年8月17日,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822民初2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所有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转筒横切机、淋膜机各一台。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认为,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欠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121982.1元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故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1121982.1元及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庭审中,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16日的还款承诺书,已明确截止2016年7月31日,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欠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1121982.1元,故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本案中,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该费用不属于必要或必然发生的费用。对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叶守来与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就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叶守来在保证期间内对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期限应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2198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款汇法院账户(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二、被告叶守来对上述下欠货款1121982.1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庆盛华纸质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3元,由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和平审 判 员  毕治安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