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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02民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车站、兰州铁路局、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车站,兰州铁路局,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102民初20号之一原告: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郁菊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爽,该局鸡西车务段法律顾问。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车站,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主要负责人:党连军,该站站长。被告:兰州铁路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龙,该局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兰豫,该局法律顾问。被告: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文化路口。法定代表人:朱生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兴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前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东方红车站、兰州铁路局、敦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2月17日至4月16日为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原告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虎林市大天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安民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康迎春书 记 员  姜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