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859号原告: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办事处上街居黄轴新村。法定代表人:林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塘村(临港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罗华良。委托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证据上存在缺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台州黄岩林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