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移送人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保林、李朝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林,李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40号移送人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中路。被执行人李保林,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新城村8组。被执行人李朝辉,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新城村9组。本院在执行移送人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李保林、李朝辉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通过银行、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朝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向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