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546号原告: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马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97240E法定代表人:张金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安,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勤,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振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鸿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