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合肥北城禽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合肥北城禽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政务服务大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1485088070Y。法定代表人王泽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余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合肥北城禽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南洪社区,营业执照注册号340121000075566。法定代表人程小乔。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合肥北城禽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禽苗市场)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保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北城禽苗市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长丰县环保局提供的证据有北城禽苗市场的营业执照及程小乔身份证的复印件,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约谈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文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5日、16日,长丰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察时,发现北城禽苗市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成并投入运营家禽交易、销售、运输市场。2016年9月13日,长丰县环保局向北城禽苗市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城禽苗市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长丰县环保局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长环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城禽苗市场处以罚款50000元。北城禽苗市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现长丰县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50000元。本院认为,长丰县环保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对该罚款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字[2016]65号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莉莉审判员 陈明霞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