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全永谱与晏应科、杨月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永谱,晏应科,杨月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全永谱,男,生于1987年8月3日。被执行人晏应科,男,生于195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杨月停,男,生于1982年9月16日。本院在执行全永谱与晏应科、杨月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晏应科应向申请执行人全永谱支付赔偿款20000元,被执行人杨月停承担履行不能的担保责任。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晏应科银行存款4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全永谱,因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陕0721执1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全永谱与被执行人晏应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晏应科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全永谱10000元,申请执行人全永谱放弃5500元的执行请求。鉴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全永谱意见,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恢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