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军、李建峰等与温振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建峰,温振全,臧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994号之一原告刘军,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莘县。原告李建峰,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莘县广播局职工,住莘县。被告温振全,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臧新林,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臧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李建峰与被告温振全、臧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军、李建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现对被告臧新林位于莘县伊园街1XX号XX幢9号(莘房权证01××2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告不得私自转移、隐匿、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毁损等。需要续行予以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