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吉082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财与程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财,程友,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吉08**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赵财,男,住通榆县开通镇团结街。被执行人:程友,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刘杨,女,住通榆县开通镇。赵财与程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