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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与黄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黄地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668号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与珠江路交汇处“风临左岸”5-7-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芳。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春林,女,住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红星村4组30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男,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平江路89号1栋1单元102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地文,男,生于1965年11月23日,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地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万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