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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先明与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魏先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成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先明与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给付申请人魏先明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75元、执行费6590元。但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