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先明与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魏先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何成红,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先明与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给付申请人魏先明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175元、执行费6590元。但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提取、查封、扣留)被执行人魏平、何成红价值7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