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心明与张利华、闫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心明,张利华,闫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702号原告:魏心明,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张利华,男,成年,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闫云峰,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魏心明与被告张利华、闫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魏心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心明撤诉。案件受理1,350元(已预收67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魏心明负担。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