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临湘市。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8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在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了黄某1码单27万余元、敖某码单13000元、赵某码单26000元、张某码单3000元,共计收受码单31万余元,连同自己所买码金额全部报给上线李某(已判刑)、熊某1,二名上线均按照码单金额13%给予黄某返点,连同黄某1为感谢黄某给予其小孩的5000元,黄某共计非法获利41700元。到案后,岳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某41700元。被告人黄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敖某、张某、赵某、黄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熊某2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写单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1700元予以追缴,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