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民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翔与孙跃明、孙兆祥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翔,孙跃明,孙兆祥,李淑英,孙晓峰,孙晓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兆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娟。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翔因与被上诉人孙跃明、孙兆祥、李淑英、孙晓峰、孙晓娟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翔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