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成赢广告分公司与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成赢广告分公司,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成赢广告分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邦业,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杰,总经理。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成赢广告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0.7388元未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元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完毕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