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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成坤、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坤,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成坤,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0号9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832086。法定代表人:杜成祖。本院在执行杜成坤与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杜成坤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杜成坤的债权为本金41655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