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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素兰、陈品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兰,陈品严,董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258号申请人:李素兰,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陈品严,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申请人:董新华,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素兰与被申请人陈品严、董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素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品严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现代牌汽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品严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现代牌汽车一辆,限额2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