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王浩亮,施君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晋生街,组织机构代码63272173-8。主要负责人:章林杰,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17379-0。法定代表人:王浩亮,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浩亮,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施君芬,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塘支行与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王浩亮、施君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王浩亮、施君芬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