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良顺与陈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顺,陈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655号原告:周良顺,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姗姗,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周良顺与被告陈姗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良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良顺负担。审 判 长 施通畅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赛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