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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耿亮、李金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耿亮,李金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934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丽,该公司员工。被告:耿亮,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李金花,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耿亮、李金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花的起诉。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瑞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