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朱某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退赔申请执行人王俊5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某价值54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75。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某价值54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