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志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090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强,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志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窦建芳张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