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庆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539号被执行人:刘庆江,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7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庆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刘庆江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房地产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