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对郑兴贵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郑兴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08号申请人: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负责人:路桂芝,女,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申请人:郑兴贵,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梨树县。申请人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郑兴贵20**年12月16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出具的销货清单及欠条。证明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种子、农药、肥料款共计6617.5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始终未能偿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种子、农药、肥料款6617.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兴贵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梨树县四棵树乡金土地农资商店种子、农药、肥料款6617.50元。本案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郑兴贵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