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周萍与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萍,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177号申请人:周萍,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妮,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虹路5号。法定代表人:国云川。原告周萍诉被告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集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