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水鑫诉黄兴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水鑫,黄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沈水鑫,男,生于1966年11月7日。被执行人:黄兴友,男,生于1975年7月2日。沈水鑫诉黄兴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黄兴友于调解生效后先偿还沈水鑫借款人民币3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沈水鑫自愿全部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黄兴友不履行,沈水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兴友履行案件款1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黄兴友无能力执行,终结了执行程序。现沈水鑫再次申请由黄兴友履行案件款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执行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上述案件款后,自愿放弃了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彻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