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军峰与李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峰,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官强,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生。上诉人陈军峰因与被上诉人李官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军峰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陈军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军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军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