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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士国、车百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士国,车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24号申请人:张士国,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车百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申请人张士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22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车百成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22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车百成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张士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洪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