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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海汇木塑型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海汇木塑型材有限公司,济宁宏泰来物流有限公司,济宁市鑫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蕊,陈长波,王文霞,闫正超,陈庆磊,马培荣,闫超,秦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251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海汇木塑型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宏泰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鑫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蕊。被执行人:陈长波。被执行人:王文霞。被执行人:闫正超。被执行人:陈庆磊。被执行人:马培荣。被执行人:闫超。被执行人:秦莉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济仲案字2017第27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