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志华、吕兴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志华,吕兴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055号申请人:傅志华,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兴洲,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傅志华与被申请人吕兴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傅志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兴洲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东莞市华隆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兴洲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瑟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占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