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玉敬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敬,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62号上诉人:孙玉敬,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西城区。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武,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女,该站职员。上诉人孙玉敬因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玉敬以其与被上诉人绥芬河市道路运输管理站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玉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 旭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姜云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