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关于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诉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4000元;二、由被告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9348元;三、驳回原告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1425元。因被执行人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理荣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昆明昌维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案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