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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新利与杨军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利,杨军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2民初340号原告:李新利,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张玉虎,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平,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铜川市王益区。原告李新利与被告杨军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虎、孟璐,被告杨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女儿杨敬红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600元及子女保险金4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仓促见过一面后,被双方家长安排婚宴,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1999年7月18日,原告生育女儿,名杨敬红。女儿出生后,夫妻之间的矛盾加重。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在家好逸恶劳,不帮忙干农活,也不外出打工,甚至经常出入麻将馆赌博,在麻将馆过夜,很少回家。被告对原告和子女毫不关心,双方常为琐事争吵,矛盾重重。被告还对原告的父亲经常辱骂,对老年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阴影。2005年原告因与被告感情破裂,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结婚证与原告个人户籍信息不相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6年7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一直未能弥补、和好,被告更是变本加厉,为了打麻将还向未成年的女儿索要钱财,且暴力倾向日益严重。结婚多年,原告没有体会到被告的关爱和家庭生活的温暖,夫妻矛盾日渐尖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杨军平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属实,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但也是双方同意后才结婚的,再者夫妻之间吵架也属正常,哪有夫妻不吵架的。原告说被告经常打麻将,在麻将馆过夜不属实,原告自己爱打麻将。被告也没有恐吓女儿要过钱。原告说被告对家里老人辱骂造成心理阴影纯属虚构。原告跟被告吵架原告经常骂人,说得话特别难听。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新利与被告杨军平于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2月21日在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7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名杨敬红。2004年,原告李新利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李新利所持结婚证记载的户籍信息与李新利个人户籍信息不符,不能认定李新利与杨军平的夫妻关系,驳回了李新利的起诉。2016年7月,李新利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存在和好的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本案在审理期间,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十八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双方应理智、平静对待,遇有矛盾积极的协商解决;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彼此之间对对方的脾气性格、生活习惯足够了解,更应懂得婚姻生活的不易,生活中不光要看到对方的缺点更要看到对方的优点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多些包容、体谅,以使婚姻生活长久。原、被告虽有些矛盾,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新利与被告杨军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新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雨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