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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京山与被执行人段红刚、袁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京山,段红刚,袁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邓京山,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15号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段红刚,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御景水城2号楼1单元404号。被执行人:袁美丽,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京山与被执行人段红刚、袁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段红刚、袁美丽有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御景水城2号楼1单元404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红刚、袁美丽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御景水城2号楼1单元404号房屋一��,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