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盼与常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常义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416号原告:张盼,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武汉爱尔眼科医院行政司机兼助理,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常义亮,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市武昌区联发国际大厦保安,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张盼诉被告常义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盼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盼负担。审 判 员 冯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 晨书 记 员 严 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