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催269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168号之三。经营者:王正英,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其号码为30613311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票面金额12900元,收款人空白)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2017年6月20号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但申请人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报刊上将公告公示,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古镇红阳灯饰门市部负担。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