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060号原告:石某,女,生于1984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付某,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宛良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