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丽珍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珍,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1188号原告:曾丽珍。被告:张俊。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利珍与被告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利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曾利珍诉称:2014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书写欠条凭据一份,后归还原告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将剩余50000元欠款及时归还,但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曾利珍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清”。2016年9月9日被告通过其母亲汪长枝账户向原告还款49990元。此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讨尚余借款违规哦,故诉来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返还全部借款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曾利珍返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