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与罗天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罗天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凡,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翠婷,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天旭,男,汉族,1953年7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峰,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主任。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以下简称老宏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罗天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对基本事实认定,虽后以裁定来补充,但该裁定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属于笔误可用裁定补正的范围,故应认定一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老宏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昌恩审 判 员 叶玉华审 判 员 王柱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陶月月书 记 员 刘昕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