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花与巴特尔、陶德、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花,巴特尔,陶德,哈申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金花,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巴特尔,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陶德,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甘珠尔政府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申格日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花与被执行人巴特尔、陶德、哈申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巴特尔、陶德、哈申格日乐给付欠款17145元,案件受理费30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特尔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7145元及执行费157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