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丁丁与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丁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713号原告:潘丁丁,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颍河西路966号中南大道中南现代城二期栖50。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丁丁与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丁丁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丁丁撤回起诉。变更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丁丁负担。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啸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