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8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芹标与马立华、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芹标,马立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852号之四申请人:马芹标,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马立华,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XX,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案在执行马芹标与被执行人马立华、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23000元,申请执行人马芹标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4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仝传伟审 判 员 王永成人民陪审员 杨宜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婉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