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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海瑞、王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瑞,王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105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瑞,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洪伟,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维云,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海瑞与王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同意协助办理大港前程里6-1-7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房产无法过户原因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2017]48号中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要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而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海瑞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故该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系申请执行人自身不符合办理过户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海瑞的执行申请。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