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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远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远良,江金英,上饶市多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杨建辉,吴雪令,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66号,负责人:杨秋林,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超,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远良,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江金英,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上饶市多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法定代表人:陈远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吴雪令,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小燕,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雪令、上饶市多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小燕、杨建辉、陈远良、江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73,34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7,7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511元,共计2,639,6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雪令、上饶市多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小燕、杨建辉、陈远良、江金英在银行的存款2,639,62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雪令、上饶市多彩针织制品有限公司、陈小燕、杨建辉、陈远良、江金英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