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57号申请人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62431957M。法定代表人:侯豪。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温江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杨柳河西岸(五洞桥路)柳岸锦城1-3号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7489118L。法定代表人:孟德如。申请人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华西府都医院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豪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