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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关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彭某某申请执行关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8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由关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从20165年8月起到2016年8月,合计7200.00元、负担诉讼费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关某某纳入失信,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3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廉锋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世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